中国降低网络涉黄定罪“门槛”
从2月4日起,以牟利为目的,只要利用网络或手机传播十个淫秽视频文件,便已触犯刑律。 2月3日,******法院、******检察院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下称《解释》)。《解释》从2月4日起施行。 《解释》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利用网络、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十个以上、音频文件50个以上、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等100件以上,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率达5000次以上,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会员达100人以上,利用淫秽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,依照刑法第363条******款规定定罪处罚。 刑法第363条******款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较之2004年两高的司法解释,此次出台的《解释》大大降低了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。 根据2004年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、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、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、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、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、淫秽电子信息的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,方可按照刑法第363条******款定罪。 此外,根据《解释》,间接发布淫秽信息也将受到刑事处罚。《解释》规定,以牟利为目的,网站建立者、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,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、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,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。 此次《解释》出台,应是为正席卷全国的手机、网络扫黄风暴提供司法支持。 2009年下半年,中央外宣办、全国“扫黄打非”办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,在全中国范围内展开打击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专项整治。 2010年1月15日,工信部发布消息称,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两个多月来,针对手机网站接入、服务器层层转租、手机代收费等五个涉黄关键环节,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共排查178万个网站,关闭了13.6万个未备案的网站,发现并关闭涉黄手机网站11691个,手机涉黄问题已得到“初步治理”。 |